2014年12月9日星期二

对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批判之我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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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的价值

劳动不创造价值,劳动只是改造物品的使用价值的手段,而物品的使用价值或价值可以不依劳动而存在,因而说劳动本身也不是价值。只有当劳动作为一种可交换的需求对象存在时,它才可以成为商品。劳动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是劳动力作用的发挥,劳动力是指人们的劳动能力或者说能输出劳动的资源,其存在的具体事物即劳动者本人,劳动力不能脱离其所有者而存在。劳动这种商品的特殊性就在于它在出卖以前不能独立存在,劳动与劳动力的关系正如机器的作用与机器的关系一样,例如当人们购买电这种特殊商品使用,并不需要连同发电机本身也要购回。既使没有电这种与劳动相类似的商品,我们也不能因劳动独一无二的特殊性而否定它作为商品的存在,劳动商品的特殊性并不违背商品的本质定义;此外,如果认为劳动不受工人支配从而不是商品,只有劳动力才是商品,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这好比说,因为所有的工厂都是为了换取别的价值才设立的,没有一家工厂是为生产自己需要的产品而开设,因而工厂生产的产品也要受市场的支配,那么说工厂因为不能支配自己的产品,因此就得出只有工厂是商品而产品不是商品的结论,这是荒谬的。

而如果认为在雇佣生产关系中工人是在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哪怕只是说按一定时间出卖的,也就等于说工人自己把自己卖为奴隶,这似乎就变成了奴役生产关系。但如果奴隶能成为自己的主人,那他也不成其为奴隶。所以可以肯定地说,工人是在以自己的劳动而不是劳动力为商品与资本家进行交易,工人劳动的价值就是资本家付给工人的工资。这样,在同一产品的生产关系上,就产生了两层的需求关系:先是是工人与工厂主之间的劳动商品买卖关系,而后是工厂与产品需求者之间的交易关系。前者是实现劳动的价值,它构成产品的生产成本;后者则为产品成为商品时其价值的实现而负责。但如果按照劳动价值论,工人为产品创造了价值,那他就成了产品的持有者,工人付出的劳动依理就不应计入成本,而是应当为商品价值的实现负责。马克思将老板获得的利润称作剩余价值的意思就是不应为老板(资本家)而应为工人所得的价值。这样,若当企业亏损时,工人实际就从理论上失去了讨薪的依据。盈利时所有者不得占有,亏损时工人跟着承担风险,表明劳动价值论不仅违背生活常识,且对劳资双方的利益都有损害,是一种歪曲事实的理论。

 资源与社会分配

如果认为人们的谋生完全是靠劳动来实现,而忽视了这种劳动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应是能满足需求对象之所需,势必会导致供需矛盾的产生与存在,即职业劳动者所实现的价值未必是出于需求者自身的真正利益需要考虑,或者说是不反映需求者的真正利益,因为劳动者认为要靠劳动来创造价值养活自己,这就需要创造劳动的条件,从而有可能靠各种手段使需求者不得以而接受,掩盖住了真正的供求关系。

傅立叶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相矛盾,每个人都处在同集体不断战斗的状态之中。他说:医生希望病人增多;律师希望家家打官司;建筑师梦想起大火,烧毁半个城市;玻璃匠梦想下冰雹,打碎所有的玻璃窗;裁缝和皮匠希望大家的衣服和皮鞋很快穿坏,好给他们带来更多的生意。

其实傅立叶所列此类矛盾现象中所体现的是社会职业劳动中职业者和其服务对象间供需利益相互冲突的一面,职业劳动者希望能创造劳动的条件越多越好,乃至劳动者唯利是图,这却与服务对象的期求相悖,而傅立叶错当成是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间的矛盾。

这表明在靠交换获取价值的状态下,职业劳动者与其服务对象相互间的利益并不等同,职业劳动者劳动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价值,接受服务对象者则是为了获取所需的商品服务,而职业劳动者所得之价值却不一定代表需求者的利益,这就把本该为社会所需服务的社会劳动变作了为自己所得而劳、及自己决定生产的私人劳动,劳动者的利己与利他的关系在这里边同时并存却并不合一。职业劳动具有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二重性因素,而劳动者这种利己与利他的矛盾关系则是由私人劳动的性质造成的。交换使交易双方之间的获取价值与获取劳动成果表现为同一事物,却不能使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目的得到统一。

私人劳动造成生产决定需求,社会劳动则导致需求决定生产。因为劳动生产只是手段,其目的是为满足需求,所以一个健全的社会应是需求支配生产,反过来的社会则是非正常的、有问题的。

我认为要让劳动者真正持有为需求者服务的理念,这就需要将职业劳动变为一种纯粹的社会劳动,我在这里有必要将劳动与工作(职业)稍作区分。因为需求者的需求不一定总是处在连续状态,而是有间断期的,而且不同的需求其间断期的长短也不一样,在需求间断期劳动者的劳动则是多余的。人们不能没有职业,但于职业当中并非必需一直处于劳动的状态,而是于工作期间内可以有条件地间断性放弃劳动——我称之为劳动间歇期,也就是说劳动生产时间与劳动间隙期一起构成了职业劳动时间(总的劳动时间)。人们在总工作期间中都应该是有事做事、没事则休业待命,也就不至于是为了创造劳动的条件而没事找事,劳动生产期间与间隙期间(由需求者的需求间断期所导致劳动者处于的暂时的闲暇、预备待命状态)都是职业的两种存在状态,这是我对工作与劳动的一个必要的区分。人们的需求各有差别,很多的需求决定了其对应服务的职业不需要一直保持着劳动的状态,但这种职业的存在则不应因劳动状态的消失而取消,这样才能使职业劳动真正符合社会劳动的性质,否则易造成反客为主,劳动者将超出需求者需求的那部分剩余劳动产品强制给需求者接受,造成被需求,形成了虚假的供求关系。社会劳动需要的不是劳动成果的数量,而在于服务质量的优劣。从这个理由可知现代人为追求所谓的经济效益而造成工作竞争压力是没有必要性的。

但是职业时间内的间暇期则是要取得社会大环境的支持,因为这时的劳动者没有劳动成果去换取价值,这又引出另一矛盾:假如人们不能总是以劳动成果来换取价值,则应以何种方式获取价值或者说财富?这需要人们改变等量的付出获取等量的回报的交换理念为直接分配的理念。劳动是付出,认为有付出必有回报,这种代价补偿的观点错在将付出艰辛的多少等同于所作贡献的大小,而且这将使得劳动者的劳动具有索取回报的目的性。

因为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等价交换,且既然价值的大小不代表劳动量的多少,那么价值也就不应以劳动量来赋予,也就是说劳动成果的交换不可能存在着完全对等的性质,所以有必要把职业劳动成果之间的交换行为看作是重合为一的两种相互的双向分配行为,而不再是同一事件,只是长久以来由于受等价交换的表象形式所掩盖,这被固定地当成了如同是一个硬币的两个面的一回事,即认为目的不相同的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同属一事件,将二者等同起来。

因此我设想社会可以树立这样的理念为原则去获取财富,即天生万物,人共享之,按需分配,劳者优先。分配前是天下为公,以使劳动者的劳动是在为天下而劳、为全社会服务;分配后则是在确立所有权的归属神圣不可侵犯。承认并保护每个具体的物主对财产的拥有及支配权,财富的存在才会有意义和成其为财富,也才是对之前天下为公之社会劳动的肯定。

不过因为需求各有其独特性,所以人们不可能完全实现按需分配,但保障人的基本需求还是具有普遍性,是应该做到的,剩余的才有可能是按劳分配或者别的分配方式,也就是应先无偿地满足人的基本需求,剩余的需求再来谈采取何种分配方式。就是说一个合格的社会或国家,应该是具有完善的福利。只有先建全了社会的福利,才能采取其它的分配方式去获得财富,而不是鼓吹劳动,鼓吹公民自食其力、完全靠劳动求生存。当然也不是说人不应该劳动,而是说劳动应该是以人的正常需求为限度的。如果一个国家有鼓吹人们去劳动的人,他要么是因为贪心,要么则是因为他本人就是社会的寄生者,或者兼而有之。

这样一来,各行业部门间都等于是既为社会而劳作,又受社会别的行业部门养着的状态。其实既然说劳动不创造价值,则区分哪种职业养活哪种职业毫无意义。社会各职业间的存在都是相互联系,互为需要的。

当然,将交换看作是重合为一的两种相互间的分配方式,也就是将交换拆分为两种分配过程的重合,并将两种分配看作是两回事——比如甲乙两商品的相互交换,看成是社会向乙分配甲商品和社会向甲分配乙商品——且应有个劳动者不参与工作就不得享有(基本需求之外的)分配为动力的前提,才不致于给人们的惰性提供温床,显然的这实质上仍是一种交换行为,不过这时的交换对象不再是某个具体的个体,而是整个的社会,因此可以说是一种大交换的理念,这也是我前面所说的支持社会劳动存在的社会大环境。

1 条评论:

  1. 国人现在认钱不认道德理想等,中共推销的劳动价值论就是一个原因。虽然中共提过很动听的“为人民服务”的口号,但劳动价值论却告诉你,劳动是为了钱,所谓劳动创造价值,就是把劳动与钱完全等同起来,那么所谓的为人民服务,其实就是为别人的钱而服务,还有就是你得劳动,才会有钱,这就等于给你灌输一个理念:你得发光发热,为社会创造价值,才有生存权利。这就把人变成了生存动物,而忽视了天赋人权(即不管你是否劳动了,你都天然地拥有生存权利)。
    劳动养活自己,这本是个体劳动的理念,是自己为自己劳动,不干别人及社会的事;而马克思劳动价值观将这种理念推广到社会劳动上,我为你劳动是为了赚你的钱,这是我劳动的目的,至于是否符合你的需求,则不关我的事,忽视别人及社会的存在。于是,人人眼里只认钱,钱是最终的判断,进而蜕变成互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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